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控股子分公司呼和浩特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签署《保证借款合同》,获得流动资金借款5300万元,期限一年,自2003年8月18日起至2004年8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5.7525‰。该笔借款由本公司担保,已获本公司二届五十次董事会批准。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