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浙江省商业集团公司(“浙江商业集团”)于2002年6月29日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华联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本公司5476800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8%)协议转让给北京华联集团。(详见2002年7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该转让事项已经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国资产权函[2003]148号《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