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3年7月11日召开第五十次会议。公司9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曾为北京华联商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鉴于该借款已到期并进行续借,同意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12个月。北京华联商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同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曾为控股子公司呼和浩特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53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鉴于该借款已到期并进行续借,同意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期限为12个月。
    在担保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