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14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4091080股,占公司总股本276100500股的52.19%;公司董事长张卫东先生因公出差,委托副董事长王青瑗女士主持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的徐扬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409108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2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409108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409108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决定,根据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的利润实现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的财务情况,公司2002年度利润不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40572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0股;弃权3381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四海通程律师事务所徐扬律师为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票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和公司董事签名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