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以下简称“本厂”)转让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发起人法人股股权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2年11月25日,本厂与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本厂将持有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巨力”)的发起人法人股12514.95万股中的42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21%),转让给盛邦投资,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4元。
    二、本厂基本情况
    本厂成立于1990年10月,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6498万元,主营业务为加油站、家具制造销售、汽车修理等,法定代表人王清华,注册地址是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395号。本次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本厂持有山东巨力发起人法人股12514.95万股,占山东巨力总股本27610.05万股的45.33%,为其第一大股东。
    三、报送材料日,本厂及关联法人不持有山东巨力的上市流通股份;本厂法定代表人王清华先生,持有山东巨力流通股43470股,该等股份系王清华先生兼任山东巨力的董事长被登记公司锁定的任职期间暂不流通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持股。
    四、本厂未签署过包含禁止或限制本次拟出让的股份转移的条款的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五、不存在判决、裁决或其它原因,限制本厂持有的本次拟出让的股份的转移。
    六、报送材料日及本次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厂及关联法人、本厂的法定代表人,未有买卖“山东巨力”已上市流通股份行为。
    七、本次转让登记过户手续完成后,本厂尚持有山东巨力法人股8314.9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12%),仍为山东巨力第一大股东。无委托他人行使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情况。
    八、因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权全部为可以依法转让的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法人股,且本次股权转让为协议转让、一次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免于履行《股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多次转让、多次披露的义务。
    本次公告后,本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九、备查文件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与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