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司接到潍坊市潍城区国家税务局通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 税[2002]89号文件《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规定,本公司主导产品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 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即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7%改为13%,自2002年6月1日 起执行。
    为支持公司发展,控股股东潍坊巨力机械总厂已将其拥有的“巨力”牌系列注 册商标共13个商标无偿转让给本公司,有关过户手续已于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完毕。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