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12 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名,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4250470股,占公司总股本276100500股的52.25%; 公司董事长王清华先生因公 出差,委托董事、总经理胡金胜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的冯方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01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决定,以公司2001年年末的总股本为基数,以累积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3元现金(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公司本年 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五)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人事调整的议案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大会同意玄伟先生、郭勇先生、牟海静、王兆海先生 辞去董事职务的请求;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补选王青瑗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高元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马信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独立董事人选,有关材料已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其本人也已经通过 了中国证监会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
    (七)审议通过了《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九)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审议通过了《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上述规则和制度的内容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相关内 容的衔接做好整理工作。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续聘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14425047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冯方律师为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