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30日发出通知,2007年1月15日上午10时在潍坊市鸢飞大酒店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共3名,合计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14396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6100500股的52.14%。武伟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的谭伟业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内燃机及配件制造、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销售;工程机械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经营规定的进出口业务;(需资质证书的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96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的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96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章程;
    2、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3、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39655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就董事会提交的倪宏杰先生等三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鉴于李其先生、王卫国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倪宏杰先生、刘征先生、包盛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见2006年12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上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交所审查无异议。
    5、就董事会提交的谭旭光先生等五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鉴于武伟先生、谭曙江先生、胡金胜先生、李志刚先生、崔英智先生因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谭旭光先生、张宝鼎先生、张伏生女士、刘会胜先生、陈大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董事简历见2006年12月13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6、就监事会提交的孙承平先生等两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鉴于张光泽先生、魏明庆先生、毕树林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承平先生、徐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监事简历见2006年12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伟业;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及参会股东签署的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