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 年9 月21 日收到潍坊柴油机厂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 年9 月19 日印发的《关于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1145 号)。根据《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潍坊市潍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潍城区投资公司分别将其所持有股份公司1881.6 万股、2050 万股股份划转给潍坊柴油机厂;
    二、本次股份划转完成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为27610.05 万股,其中潍柴厂持有8446.55 万股(含潍坊巨力机械总厂转让给潍柴厂的4514.95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0.59%;潍坊市投资公司持有5650 万股,占总股本的20.46%。上述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潍坊柴油机厂就本次股权划转事宜继续向中国证监会申报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本公司董事会将遵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审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 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