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近期仍处于停产状态且流动资金短缺,导致了新的诉讼案件的发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2004年修订)》第11.1条和第11.2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2005年9月23日,本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潍民二初字第196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告:本公司
    诉讼起因
    潍坊潍动柴油机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借款1笔,金额为595万元,期限一年,我公司为担保单位。该笔借款到期后,潍坊潍动柴油机有限公司归还了275万元,剩余320万元至今未还,因潍坊潍动柴油机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5月28日宣告破产,故原告诉求我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代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20万元。
    本案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2005年9月23日,本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5)潍民二初字第197号《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
    本公司分别于2004年6月23日、2004年9月3日在原告处借款2笔,金额共计4000万元,期限一年,担保单位为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我单位未能还款,现原告诉求我单位立即清还所欠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3、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开庭传票》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