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近期仍处于停产状态且流动资金短缺,导致了新的诉讼案件的发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2004年修订)》第11.1条和第11.2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讼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 2005年7月14日,本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2)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
    根据本公司收到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以及(2005)潍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称:2004年4月28日和11月22日,本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分别自2004年4月28日至2005年4月28日和2004年11月22日至2005年11月19日,以上借款由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上述两笔借款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部分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因已停产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清偿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万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法院冻结了本公司在北京巨力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款5880万元。
    本案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开庭传票》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