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近期仍处于停产状态且流动资金短缺,导致了新的诉讼案件的发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2004年修订)》第11.1条和第11.2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关于中国交通银行潍坊分行诉讼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1) 2005年7月7日,本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
    2)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情况
    原告:中国交通银行潍坊分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起因
    2004年9月29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潍交银2004年贷字3-042号借款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利率6.552%,期限自2004年9月29日至2005年2月28日,以上借款由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2004年10月28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潍交银2004年贷字3-048号借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利率6.552%,期限自2004年10月28日至2005年3月15日,以上借款由北京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上述两笔借款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本公司因已停产未能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05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担保单位清偿欠原告的贷款本金3000万及相应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2、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