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近期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流动资金短缺,导致产生多起诉讼案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2004年修订)》第11.1条和第11.2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为原告的诉讼情况
    (一)关于本公司起诉潍坊银枫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李家朱茂村委会诉讼案件
    1、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1月9日,我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潍坊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05年1月16 日下达了《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本公司
    被告:潍坊银枫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李家朱茂村委会
    (2)诉讼起因
    2004年8月16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的94.11%股权,转让给第一被告潍坊银枫投资有限公司51%,转让给第二被告潍坊市高新区新城街道李家朱茂村委会43.11%。两被告共应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6587.7万元并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但是,两被告并未如约按时足额支付价款,至今尚有1000万元余款尚未支付,且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累计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9万。鉴于此,本公司依法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潍坊市中级法院对山东巨力管业的资产重新进行评估。
    3、本案的判决裁决情况:
    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潍坊市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查封了两被告持有的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和第一被告拥有的办公楼相应产权。本案已于2005年2月1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院将重新指定一家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该案目前还在进行中。
    4、由于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还未出来,故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的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二)关于本公司起诉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
    1、本案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5年1月9日,我公司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潍坊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于2005年1月 16 日下达了《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本公司
    被告: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被告自2000年9月12日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着原告的PPR、PE波纹管生产设备,占用着原告的厂房和场地,未支付使用费、占用费等共计1010万元。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支付。
    3、本案的判决裁决情况
    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申请,潍坊市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查封了被告拥有的位于潍坊高新区土地三宗及相应厂房和设备。 本案已于2005年3月10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还未有结果,该案目前仍在进行中。
    4、由于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还未出来,故公司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年度的利润有无重大影响,本公司将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二、本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情况
    1.诸城市东武机械配件厂于2005年1月12日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008762.14元及逾期利息。法院于2005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目前还未判决。
    2.寿光恒泰圣剑钢圈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6日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529616.7元。法院于2005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目前还未判决。
    3.潍坊鲁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日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784082.05元及利息,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4.潍坊盛元物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4日向潍坊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支付所欠货款5020740元,承担损失30000元,该案目前还未判决。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4.《开庭传票》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