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交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第 十二条规定,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作为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33%的股东, 现向 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议案》作为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 会的临时提案。该提案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要求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该提案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规范意见》第 十三条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提案的规定 ,对该项股东提案进行了审查, 认为该提案有利于公司管理制度的规范, 决定将《关于增加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议 案》提交本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关于增加公司章程 修改内容的议案》见本公告附件)
    二、公司董事会2001年4月4日公告的候选董事李传顺先生的简历有疏漏, 现重 新公布如下:
    李传顺先生,37岁,大学毕业,高级工程师,历任伊春市科委办公室秘书, 潍坊巨 力机械总厂办公室副主任,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山东巨力股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特此公告。
    
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14日
    附:关于增加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的议案山东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贵公司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我们已知悉。我们认为,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第 九十四条规定的董事会职权之“(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 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的担保权限。经研究,建 议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如下:
    第九十四条
    原内容:董事会确定证券投资、生物工程等为公司的风险投资范围, 投资运用 资金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为限, 并建立相应的严格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后内容:董事会确定证券投资、生物工程等为公司的风险投资范围, 运用 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和担保权限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为限,并建立相应的严格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请审查。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    二00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