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依照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指派伍志旭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和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已于200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22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与公告时间间隔 3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现任董事长邹韶禄先生主持,其通知、 召开的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公司2000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公 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2000年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1年度预计利润分配政策》、《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公司选 举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选举新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 于购置员工住房冲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的议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等十 二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方案。
    四、关于新提案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贵公司其他 文件一起公告。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志旭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