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31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建伦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现场见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7人,均为非流通股股东,共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42.24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55%。大会以计名投票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用公积金弥补累计亏损的议案》根据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五洲会字[2005]8-666号《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10月31日,本公司资本公积378,846,434.23元,盈余公积119,510,460.55元;累计未分配利润-142,859,771.78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依次以截至2005年10月31日的盈余公积59,755,230.28元和资本公积60,000,000元弥补累计亏损,进行上述弥补后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3,104,541.42元,留待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
    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442.24万股(均为非流通股股东),经表决,同意为11226.24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11%;反对为0股;弃权为216万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89%。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委派李大明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1、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