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阳证股字[2001]第26号致: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 委派本所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杨有陆律师出席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8月4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分别刊登了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如下公告:《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01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2001年9月6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6人,代表股份7397.94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14446万股的51.21%,均为2001年8月30 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审议2001年中期分配方案 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 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与验证:公司二00一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有陆
    20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