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接大股东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因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资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1,000,000股法人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至2005年5月20日。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