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委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000万元进行理财、以乌鲁木齐瑞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委托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9000万元的国债投资(该事项已在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以本公司2004—011号董事会公告披露),为保障本公司的权益,公司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于2004年6月16日向本公司送达编号为[2004]新民二初字第75号、76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1、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6月16日
    2、 诉讼机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原告: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起因:本公司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7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号为A20030461号和A20030462号的《委托理财协议书》,期限至2004年7月15日;按前述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委托资金交付给被告。因被告因其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本公司要求终止委托理财协议并一直派人、去函进行催要本公司委托资金。
    案件二:
    1、原告: 乌鲁木齐瑞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被告: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起因:本公司以乌鲁木齐瑞天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4月15日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期限为12个月、金额为5000万元《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于2004年1月26日与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期限为2个月、金额为4000万元《委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按前述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委托资金交付给被告。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及届满前后,本公司一直派员催要委托资金。
    (三)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委托理财本金12000万元及利息损失;
    2、依法判令被告恒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委托理财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损失;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四)案件目前进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恒信证券现值约2000万元的有价证券进行了司法保全。
    本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