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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G新希望 项目:公司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3-22 打印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3月21日在成都一环路西四段百花东路8号蜀兰大酒店召开,到会股东18人,代表公司股份206,465,988股,占总股本的65.48%,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经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二00二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200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200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2002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财务报告》。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增选尚振法先生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6,465,988股同意,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0股弃权,占到会股东持股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经康维律师事务所樊斌律师现场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3月21日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斌于2003年3月21日出席了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或“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四段百花东路8号蜀兰大酒店5楼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希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新希望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2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3年3月2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四段百花东路8号蜀兰大酒店5楼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18人,均为2003年3月7日即新希望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希望公司股东,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股份总数206,465,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4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的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经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以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斌

    20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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