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维律法(2002)第13号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斌于2002年9月23日出席了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或″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四段百花东路8号蜀兰大酒店5楼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希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新希望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将于2002年9月23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四段百花东路8号蜀兰大酒店5楼召开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13人,均于2002年9月6日即新希望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新希望公司股票,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股份总数15562.26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的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经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议案以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 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