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斌于2001年9月28日出席了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或“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新开街1 号金竹大 厦4楼新希望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新希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新希望公司 董事会于2001年8 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将于2001年9月28 日在新希望公 司会议室(注明公司搬迁后地址另行公告)召开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相应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相关说明。由于股权 登记日及股东办理登记的时间刊登错误,公司于2001年8月31 日又在《证券时报》 上刊登公告予以更正。公司搬迁地址后,于2001年9月3日和9月19 日两次在《证券 时报》上刊登了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共14人,均于2001年9月14 日即新希望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新希望 公司股票,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于股权登记日共 持有股份总数12451.85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18%。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 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的新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经 两名股东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两项提案以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和《公司章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樊 斌
    20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