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之后,公司对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喜鹤公司)进行了认真调研,并与千喜鹤公司董事长刘延云先生及其他股东进行友好协商后,近日我公司与千喜鹤公司现有股东就千喜鹤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事宜达成协议,各方同意千喜鹤公司第一大股东刘延云先生将其持有的6377.94万元的股权(占千喜鹤公司注册资本的68.58%)中的2900万元股权(占千喜鹤公司注册资本的31.183%)转让给我公司,并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在我公司认为适当的时候,可单方面对千喜鹤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依据我公司于2006年12月20日与千喜鹤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向千喜鹤公司增资7290万元,使千喜鹤公司的股本增加至15470万元,最终我公司持有千喜鹤公司60%的股权。
    我公司已于2006年12月26日就公司与千喜鹤公司的合作事宜在三届董事会十九次会议公告中作了详细披露,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作进一步的披露。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