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确定的“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业,将公司的发展战略由‘适度多元化’逐步调整为以农业为主,逐步减少和淡化在非农产业(化工)的投资,以利公司集中精力抓好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经营和发展”的发展战略。
    2、公司通过出售所持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可集中资金、集中精力搞好饲料、乳业、屠宰及肉食品产业的发展。
    3、公司聘请了相关中介机构,按规定对本次交易所出售的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及定价原则符合商业惯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署):李惠安、钟康成、翁宇
    二○○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