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永好先生主持,会议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委托中信银行向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贷款38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根据本公司与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为支持该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流动资金的短缺,本公司拟委托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向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贷款3800万元。其委托贷款的基本情况如下:
    委托方: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方: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贷款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贷款期限:三个月
    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
    本次贷款将由河北千喜鹤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自然人刘延云先生以其拥有的北京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的63.4%股权作质押。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