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康维律法(2001)第20号
    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樊斌于2001年5月22 日出席了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希望公司”或“公司” )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东路8 号蜀兰大酒店5楼会议室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新希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新希望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刊 登了将于2001年5月22日在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百花东路8号蜀兰大酒店5 楼会议室 召开200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应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会议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相关说明。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时间、 地点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共18人,均于2001年5月11 日即新希望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新希望公司股票, 股东的代理人均持有股东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于股权登记日共持有股份总数13,022.265万股, 占公 司总股本的67.1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经 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项提案以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以上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 零七条和《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    樊斌
    200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