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云高民二初字第12号,对原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与本公司就共同出资设立的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原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已于2006年1月6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1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05元,由原告富民龙飞产业承担。
    该案案由、诉讼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本公司已于2005年10月22日以"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在《证券时报》和巨潮网上进行了披露。该案的裁定,有利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
    除上述诉讼事项及前期披露过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