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2005年10月20日,本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原、被告情况
    原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
    被告: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原因
    2002年3月6日,本公司与原告云南富民龙飞产业签订《协议书》,共同出资设立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400万元,其中本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占71.43%;云南富民龙飞产业以经营性资产出资400万元,占28.57%。该公司于2002年4月注册成立。该公司在成立的当年(即2002年)亏损,从2003年至今连续盈利。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2、请求判令解散原、被告依《协议书》设立的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清算,返还原告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案已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故本公司还无法判定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重大影响,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期间,可能会对云南新龙矿物饲料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尽最大努力降低该案件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并对该案的审理和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一)云南省高级法院《应诉通知书》(2005)云高民二初字第12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