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本公司11800.5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3%。有关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1800.5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质押、冻结状况,本公司已先后于2003年6月12日、2003年12月23日、2004年6月17日、2004年9月18日和2005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刊登。
    2005年7月15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告知本公司:
    一、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已于2005年7月14日解除了对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9,002,500股国有法人股的质押冻结。
    二、因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达成和解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7月15日解除了对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19,002,500股国有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的司法冻结。
    三、因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朝阳支行达成和解协议,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7月15日解除了对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0,000,000股国有法人股及红股、配股的司法冻结。
    四、2005年7月12日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将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59,002,500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7%),质押给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质押期限2005年7月15日至质权人提出解除为止。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目前累计质押股份59,002,500股,占该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50%。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