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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05-26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新增议案和议案变更事项。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2005年5月25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3088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董事长徐元祥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出席14人,代表股份128,1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34%。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出席1人,代表股份19,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05 %。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四)《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七)《关于续聘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28,1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19,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3、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续聘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公司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杨继方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相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14人,均为2005年5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代表的股份为128,14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4%;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19,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00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对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代表股份和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吉林吉人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杨继方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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