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本公司11800.5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3%。有关该公司股权质押、冻结状况,我公司已先后于2003年6月12日、2003年12月23日、2004年6月17日和2004年9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网站上刊登。近日,本公司获悉:
    一、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5日出具的(2000)吉执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到位”,所以“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持有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19,002,500股国有法人股的查封”。
    二、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因同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0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将其持有本公司股权19,00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2%。)及红股、配股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2月1日到2005年8月1日。
    三、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因同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解放大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0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将其持有本公司股权4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35%)及红股、配股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1月21日到2005年7月21日。
    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目前累计冻结股份1180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3%。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