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1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3088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4年4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人,代表股份128,136,000股,占总股数的20.34%,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元祥先生主持,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批准了《200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
    2、审议批准了《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
    3、审议批准了《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
    4、审议批准了《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
    5、审议批准了《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以2003年实现净利润72,466,802.70元为基数,按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7,246,680.27元;按5%计提法定公益金3,623,340.14元。
    以200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3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76,851,815.84元,滚存下年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
    6、审议批准了续聘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4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128,13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公司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杨继方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4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4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相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5人,均为2004年5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代表的股份为128,13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继方    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