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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75 证券简称:吉电股份 项目:公司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8-05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8月4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工农大路3088号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25,128,750股,占总股数的19.86%,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元祥先生主持,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2、《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3、《200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4、《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5、《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102,578,578.02元,计提“两金”后,加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69,813,242.23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57,005,033.55元。按2002年12月31日总股本63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5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6、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7、《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8、《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9、《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10、独立董事津贴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11、关于续聘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25,128,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杨继方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三年八月五日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公司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杨继方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上午9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公司章程》“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之规定,公司于2003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站上再一次刊登了“关于召开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两次通知中均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与公告相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所代表的股份为12512.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8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吉林卓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继方

    二○○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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