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集团”)股东会决议。根据该决议,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拟将其目前持有的张裕集团43%的国有产权分别向两家外国投资者转让,向其中一家转让33%,向另一家转让10%。
    上述国有产权拟向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转让: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受让10%产权的外国投资者,应与受让33%的投资者在业务范围上具有互补性,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产权关系上完全独立,且不是本次受让活动的一致行动人。
    33%产权拟向两类外国投资者转让:一是以葡萄酿酒为主业的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应在世界葡萄酒类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经营资质和技术水平,产品结构具有互补性;具有广泛的国际经营视野,拥有完善的全球经营网络和成功操作经历;拥有国际一流的葡萄酒行业的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方面的人才资源;过去3年连续盈利,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后的年营业收入折合人民币不低于20亿元,净资产折合人民币不低于1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二是世界著名的产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规模应不低于5亿美元。受让产权后,承诺持有时间不少于5年;有消费品行业的相关经验;经营战略和管理理念与公司相同,最大限度地支持管理层实现经营目标;能为公司提供所需要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和酿酒技术方面的人才资源。
    若转让完成后,烟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仍将持有张裕集团12%的国有产权。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Ο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