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24日上午在本公司酒文化博物馆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刊登于2003年8月1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其中,国有股股东1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境内上市外资股及股东代理人3人,所持(代表)股份总数168,308,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3.9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列席了会议。董事长孙利强先生主持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其中: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283,20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00,00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9.99%;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10,220股;反对股数14,88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孙利强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1,94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18,74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9.99%;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3,600股;反对股数2,76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周洪江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4,70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21,50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100%;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3,600股;反对股数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付铭志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4,70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21,50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100%;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3,600股;反对股数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冷斌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292,08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00,00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9.82%;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10,220股;反对股数6,00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曲为民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4,70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21,50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100%;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3,600股;反对股数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李建军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2,26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19,06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9.99%;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6,040股;反对股数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耿兆林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2,26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19,06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9.99%;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6,040股;反对股数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王仕刚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大会以代表股份168,302,266股的赞成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99.99%,其中内资股168,019,060股,占内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9.99%;外资股283,206股,占外资股表决票总数的98.74%;弃权股数6,040股;反对股数0股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聘任雎国余先生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强先生经现场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ΟΟ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