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财税[2000]99号文件精神,本公司在2001年12月31 日前继续执行所 得税“先征后返”之政策,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返还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18%,实际所得税率为15%。公司于2000年8月8 日公布的中期 报告中的有关收益指标以及于2000年10月10 日公布的“ A 股增发招股意向书”中 2000年度盈利预测的有关收益指标均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
    另据财政部财会[2000]3 号文《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 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