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租赁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的议案》,于1999年4月28日本公司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租赁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出租方及租赁资产基本情况4
     出租方为本公司之控股母公司-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持有本公司61.4%的股份,该公司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利强;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授权范围内的资产经营管理,中成药品、玻璃制品、白酒的生产与经营、酒店以及为公司员工服务的食堂、幼儿园等服务业务。
     本次租赁的相关资产为:集团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烟台中药厂拥有的面积为7353m2的生产车间;帐面原值为1568万元的生产设备;面积为22000m2的场地;现有办公大楼与办公设施;“中亚”牌商标;为生产配套的锅炉设备。
     租赁资产基本情况:资产的拥有人烟台中药厂已有60年历史,主要从事保健酒和中成药的研制、生产与销售;1999年3月15日,烟台市政府将其整体划拨给集团公司管理,成为集团公司的一个全资子公司;在此之前,该公司所生产的“中亚”牌至宝三鞭酒为本公司在香港和东南亚市场主要的竞争产品;该公司距本公司总部仅有两公里左右,目前用于生产保健酒的生产设备为该厂1995年购入的,当时属国内先进水平,目前该设备维护完好。以上资产与供暖锅炉均位于厂区内,各项配套设施齐全,拥有年产3000吨保健酒的生产能力。
     2、租赁目的和意义
     本公司租赁该项资产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理顺国内外市场布局、消除恶性竞争,提高产品分销能力,扩大保健酒产品销售。烟台中药厂在划归集团公司之前所生产的“中亚”牌至宝三鞭酒和本公司所产的“张裕”牌至宝三鞭酒均有相同的海内外市场,至使双方不断降价竞销,造成恶性竞争、市场混乱和两败俱伤的局面。本公司通过对其进行租赁经营,可以消除恶性竞争,理顺市场关系,统一海内外市场,为本公司把该产品培育成一个稳定的利润增长点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通过本次租赁,本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该公司所拥有的生产车间、先进设备、相关场地及配套设施,在短时间内将本公司保健酒的年生产能力从3000吨扩大到6000吨,及时满足消费者对保健酒系列产品的需求,将保健酒培育成本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3、《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避免同业竞争,实现共同发展,经协商,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①集团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烟台中药厂所拥有的用于生产保健酒的7353m2生产车间、帐面原值为1568万元的生产设备、22000m2场地、现有之办公大楼和办公设施、比照1998年底烟台租赁市场上同类资产之租赁价格出租给本公司使用;本公司用租赁资产进行生产所用蒸汽由集团公司提供,按实际用量之成本价结算。
     ②自本次租赁实施之日起,集团公司不再生产和经营保健酒类产品。
     ③生产车间的租赁费以每日0.5元人民币/m2,共7353m2,一年按365日计,年使用费为134万元;场地年使用费按10元人民币/m2计算,总计22000m2,年使用费为22万元;生产设备的年使用费为其帐面原值的6%,即94万元;现有的办公大楼的年使用费为30万元;“中亚”牌商标的年使用费为60万元。
     ④以上资产的年使用费合计为340万元,该款项连同当年所应支付的蒸汽费用由本公司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付清,逾期未付部分由本公司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
     ⑤本公司有义务在租赁期间保证租赁资产之完整性,除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以上资产之完整性受到破坏,本公司不予赔偿外,因其他任何因素造成租赁资产之完整性受到破坏时,本公司将以该项资产的重置价格给予赔偿。
     ⑥本公司独立经营从集团公司所租赁之资产,集团公司不进行任何干涉。
     ⑦《租赁协议》将提交本公司于1999年5月28日召开的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获通过将于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五年。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