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2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泰丰中心”)致函。根据2002年5月14日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委员会顺经字(2002)第81号文《关于对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整体改制的批复》和顺经字(2002)第82号文《关于对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整体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的精神,企业采用存量分割的形式进行整体改制。2002年11月27日泰丰中心接到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农[2002]2349号文,同意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名称变更为“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现集团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5000万元,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和经营范围均不变。集团公司仍持有本公司21315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08%。
    本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财政部文件《财企[2003]69号财政部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一文。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由于名称变更的原因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21315万股国有法人股划转给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此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30415万股。其中,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1315万股,占总股本的70.08%,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备查文件:
    财政部文件《财企[2003]69号财政部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