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 对经过审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的公司,所得税征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 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 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 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二、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 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农经发(2000)10号文《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本公司被确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本公司现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 件精神,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司本部及下属相关控股子公司所得税减免事宜。 待 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后,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