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4月4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三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或代表)共计10名,代表股份数820,575,354股,占公司总股本(112,975.2万股)的72.6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7人参加了会议,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王国春先生因公务出差,委托副董事长章凌厉先生主持会议,大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
    议案一:2002年度报告
    赞成820,575,35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议案二:200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820,575,35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议案三:200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820,575,35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议案四: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20,575,35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议案五:2002年度分配方案
    赞成820,575,35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2002年度分配方案为:按现有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
    议案六:公司章程修改案
    赞成820,575,354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2002年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将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1、公司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975.2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570.24万元。
    2、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原为: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2,975.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1,151.2万股,其他股东持有31,824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35,570.24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97,381.44万股,其他股东持有38,188.8万股。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刘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资料;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4月4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公司章程;
    B、公司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决议;
    C、公司2003年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D、公司2003年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E、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F、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3年2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2002年度报告、金杜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国家股、社会法人股股东的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和对公众股股东个人身份证明、股东帐户登记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7人;
    2、公司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820,575,3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3%;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所持证件有效,其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了董事会提出的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显
    200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