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三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九名,代表股份数821,082,109股,占公司总股本(112,975.2万股)的72.6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6人参加了会议,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王国春先生因另有工作,委托副董事长章凌厉先生主持会议,大会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
    议案一:将公司部份资产投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管理事项的议案
    赞成821,082,1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公司将生产性车间、辅助性车间(即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10、511、513、515、517车间)资产净值21.83亿元(原值为27.36亿元)投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所投入酒厂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酒厂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负债处理。前述资产在正式投入酒厂有限公司时,以实施时的帐面数为准。
    议案二:公司章程修改案
    赞成821,082,109股,反对0股,弃权0股。
    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或代表)所持股份数的100%予以通过。
    经2002年4月5日召开的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1年度分配方案[每10股送红股1股、公积金转增2股、派现金0.25元(含税)]后,该次送转股已于2002年4月18日实施完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已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1)公司章程原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904万元。
    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2,975.2万元。
    (2)公司章程原第二十条为: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6,904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62,424万股,其他股东持有24,480万股。
    修改为: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2,975.2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1,151.2万股,其他股东持有31,824万股。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袁丽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记录;
    2、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资料;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