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控股股东变动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03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陶集团”)通知,根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唐执字第115-118号1、[2003]唐执字第119-120号1、[2003]唐执字第121-127号1、[2003]唐执字第121-127号2),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唐陶集团持有的本公司85900000股国家股以每股2.91元的价格(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截止2003年7月31日,本公司每股净资产2.91 元)分别裁定给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23765381股、唐山华美陶瓷有限公司15070579股、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7064040股,以抵顶唐陶集团对其欠款。上述股权已于2003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至此,唐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47064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唐陶集团持有本公司国家股24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7%,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唐山市建设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237653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8%,为本公司第三大股东,唐山华美陶瓷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50705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1%,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
    特此公告。
    
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