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受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委派, 本律师出席 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 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律师审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本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月19日在《 证券时报》上刊登召开公告,于2001年2月23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经审查, 该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中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 符合公司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告的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1年2月8日。实 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1)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共计11000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6%;(2)部分公司董事 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 效。
    3、 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公司实施《高档日用瓷技术改造 项目》的方案。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 没有股东提出超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提案审查过程中未出现对提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提案经审议后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赞成票通过。经审查, 表 决方式、表决程序及提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经办律师    刘治海
    200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