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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52 证券简称:S江钻 项目:公司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006-11-09 打印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会议议案未获通过;

    2、因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公司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解决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将尽快再次提出改正方案,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二、本次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30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

    4、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11月6日~11月8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1月6日、11月7日和11月8日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下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11月6日上午9:30至11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大饭店。

    6、现场会议主持人:谢永金董事

    7、本次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与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308,000,00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31,000,000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77,000,000股 。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共1,078人,代表公司股份259,382,286股,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84.2150%。本次会议没有流通股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231,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75%。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流通股股东共1,077人,代表公司股份28,382,28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6.8601%,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9.2150%。

    其中,通过现场会议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4人,代表公司股份433,95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56%,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0.1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063人,代表公司股份27,948,33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6.2965%,占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的9.0741%。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10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描述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

    五、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59,382,286股,其中非流通股份总数为231,000,000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8,382,286股。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42,903,240股;反对:16,477,316股;弃权:1,73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68%;

    反对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5%;

    弃权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903,240股;反对:16,477,316股;弃权:1,730股;

    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1.9390%;

    反对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49%;

    弃权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3、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和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表决情况
    1                                                  戴卫纲      1,596,494       反对
    2                                  北京通航技贸易有限公司      1,580,000       反对
    3      长城-中行-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顺中国系列基金      1,326,354       同意
    4            中国工商银行-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185,060       同意
    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960,000       同意
    6                                                  潘斐莲        750,000       反对
    7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        711,927       同意
    8                                                  刘梅英        710,000       反对
    9                                                  吕松涛        639,408       反对
    10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503,363       同意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否决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艳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程序、征集投票权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以及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于2006年11月8日下午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系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而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以及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文件,于2006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协商结果的公告》,并分别于2006年10月31日和2006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06年11月6日至8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06年11月8日在武汉市建设大道700号武汉香格里拉大饭店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1,433,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1,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流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33,95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063人,代表股份27,948,33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6.296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6年10月14日在有关媒体上刊登了征集投票权报告。根据相关法规,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本次会议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报告载明了征集方案和授权委托规则等事项,该征集投票权报告的内容合法有效。截止2006年11月7日17时,公司董事会没有收到根据征集投票权报告发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的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程序、征集投票权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和表决程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五、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核查,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经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78人,代表股份259,382,286股,其表决结果为:同意242,903,24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68%;反对16,477,316股,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25%;弃权1730股,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2)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东1077人,代表股份28,382,286股,其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3,240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390%;反对16,477,316股,反对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49%;弃权1730股,弃权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未取得参加表决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表决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否决了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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