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6 年9 月18 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梅敬民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231,039,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75.01 %
    2.流通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流通股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股份 39,350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9,350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全体股东:同意:231,039,3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39,350 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波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9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