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现将划转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砂股份”)国家股股权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家财政部财企[2002]532号文件批准,我公司将原持有的七砂股份国家股6828.341万股(占七砂股份总股本的30.36%)中的6728.341万股(占七砂股份总股本的29.92%)划转给贵州达众磨具磨料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我公司仍持有七砂股份的股份为100万股国家股(占七砂股份总股本的0.44%)。划转后贵州达众磨具磨料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七砂股份6728.341万股,占七砂股份总股本的29.92%,股权性质变更为国有法人股,成为七砂股份第一大股东。
    依照财政部财企[2002]532号文《财政部关于贵州中国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本公司在本次国家股划拨实施后,仍持有七砂股份公司100万股国家股,对该等股份,根据七砂集团与达众公司2002年5月15日签署的《股权托管协议》内容之规定,本公司已委托贵州达众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该等股份的股东权利。
    三、截至公告之日,我公司与受让方达众磨具磨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贵州达众磨料磨具有限责任公司系由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8,514.71万元。其中,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804.7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7.8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资87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81%;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788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7.65%;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出资1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65% 。法定代表人:曾德明;公司注册地址:贵阳市文昌北路102号;成立日期:2002年1月18日;经营范围:磨料、磨具、耐火材料及专用设备、超硬磨料、超硬材料专用设备、磨具及硬质合金的制造、生产与销售等。
    四、我公司未曾签署过任何包含禁止或者限制该部份股份划转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五、本次股权划转前,我公司持有七砂股份6828.341万股国家股股权(占七砂股份总股本的30.36%)无股权质押情况。
    股权冻结情况:
    因我公司拖欠交通银行贷款,被贵阳市中院于2000年、2001年分别司法冻结我公司持有的七砂股份国家股1450万股及567万股,合计为2017万股。
    因我公司与七砂股份公司发生的大股东欠款事项,被贵阳市中院于2002年司法冻结我公司持有的七砂股份国家股4711.341万股。
    (以上我公司所持中国七砂股份公司国家股被司法冻结情况,已公告刊登于2000年9月29日及2002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时报》)。
    因我公司与中石化荆门石化总厂销售合同纠纷被湖北省荆门市中院于2001年司法冻结我公司持有的七砂股份国家股100万股。
    上述股份尚在冻结执行期内。我公司正同有关债权人和解协商,拟达成协议,依法解除该等股份的司法冻结,以保障本次股权划转的实施完成。
    特别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我公司与达众公司拟无偿划转的6728.341万股国家股全部处于司法冻结状态,本次中国七砂国家股的无偿划转尚需待同有关债权人协商调解,达成一致,并请求法院部门依法解除拟划转股份的司法冻结,本次中国七砂的国家股无偿划转方能实施完成。鉴于上述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该等风险。
    六、本次股权转让前6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七砂股份流通股股票的行为,同时上述人员锁定持股数量无变动。
    七、备查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企[2002]452号《财政部关于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2、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2002]413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
    3、《股权划转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