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6931.33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95%)。因拖欠本公司款项,未履行还款协议之规定,本公司已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贵阳市中院已于2002年11月25日(2002)筑民保字第28号以民事裁定书,裁定司法冻结中国七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本公司国家股4713.341万股,占总股本的20.95%。如本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目前,该股份冻结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存管部实施,冻结期限自2002年11月27日—2003年11月26日(一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此公告。
    
贵州中国第七砂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