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公司全体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审字[2004]第0642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04年半年度实现净利润27,858,921.67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2,758,474.35元,提取5%的公益金1,379,237.17元。加上上年度转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177,031,595.20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累计200,752,805.35元。
    公司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0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5551.996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分配,共计派发现金6,832,799.49元。以200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5551.996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送0.5股的比例,每股面值1元实施送股,共计22,775,998.00元。其余可分配利润171,144,007.86元结转到以后年度。
    公司2004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200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5551.9966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每股面值1元实施转增股本,共计转增股本113,879,991.00元。
    3、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⑴、鉴于公司2003年度配股方案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施完毕和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对《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二十条内容进行修改:
    第六条 原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551.9966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911.0006万元”;
    第二十条 原内容“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5551.9966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9547.2411万股,其他股东持有16004.7555万股”,修改为“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2911.0006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38411.4134万股,其他股东持有24499.5872万股”。
    以上事项待此次配股和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实施完毕并确认、报工商部门登记后生效。
    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一百四十五条,其他各条序号顺延、内容不变。第一百四十五条内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外担保是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法人单位提供的担保。本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或对内提供担保,确需担保的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董事会具有每次对外担保额度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决策权,并且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0%。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四) 公司每次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或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50%的部分,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应当回避表决。
    (五)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审计、监管部门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4年8月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华冠雄、詹灵芝、王功著、倪俊龙、江福生、左志鹏、王曾敬、张传明、陈保春9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独立董事声名等见附件二)
    以上议案尚需提请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04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1、2、3、4四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股东大会通知。
    二、关于召开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会议议程:
    ⑴、审议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⑵、审议公司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
    ⑶、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⑷、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内容详见2004年8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会议召开时间:
    2004年10月11日上午9:00,会期半天。
    3、会议召开地点:
    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出席会议人员:
    ⑴、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⑵、截止2004年9月30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5、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
    ⑴、法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股东帐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和持股凭证(委托出席者,还须持有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
    ⑵、登记地点: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⑶、登记时间:2004年10月9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5时。
    6、其他事项:出席会议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7、联 系 人:方小平、张建良
    联系电话:(0556)5510810转216
    传 真:(0556)5510166
    联系地址: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
    邮 编:246018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华冠雄:男,62岁,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58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庆纺织厂技术员、生技科副科长、科长、副厂长、厂长。曾任安庆市纺织工业局副局长、安庆市副市长。现任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棉纺协会副理事长、中国纺织企业家联合会会长。
    詹灵芝:女,48岁,在职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75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庆纺织厂车间团总支副书记、生技科实验室负责人、生产科党支部书记、副厂长。现任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王功著:男,48岁,大学学历,经济师。1976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庆纺织厂教育科教师、厂工会机关分会主席、厂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厂长。现任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倪俊龙:男,39岁,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徽省丰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庆纺织厂技术处副处长。现任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技术质量处处长。
    江福生:男,50岁,大学学历,助理经济师。1970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庆纺织厂组干科副科长、人事科副科长、劳动人事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劳动人事处处长。
    左志鹏:男,34岁,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1989年参加工作,历任安庆纺织厂财务科科员、财务处处长助理、财务处副处长、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财务总监。
    王曾敬,男,70岁,硕士学历。早年曾执教于长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任职教授。后任北京轻工业局副局长、国家经济委员会局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司长、中国新技术投资总公司总经理、国家纺织工业部副部长、中国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筹备组组长、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华源集团总公司监事长等职。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张传明,男,48岁,教授。安徽财贸学院商学院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会计系,并留校任教至今。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保春,男,43岁,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1983年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94年6月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先后任职于安徽省司法厅研究员、蚌埠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蚌埠未名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现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并担任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蚌埠市国有商贸资产运营公司法律顾问等职。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曾敬,作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曾敬    2004年8月28日于安徽省安庆市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张传明,作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张传明    2004年8月28日于安徽省安庆市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陈保春,作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陈保春    2004年8月28日于安徽省安庆市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提名王曾敬、张传明、陈保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
    提名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王曾敬先生、张传明先生、陈保春先生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备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8日于安徽省安庆市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地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必须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八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要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视自身情况,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对于投资者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应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对于投资者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应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要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