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06年4月1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5月22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华冠雄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4名,代表股份292,296,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46%。
    2、公司8名董事、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华普审字[2006]第0220号”文,本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3,910,967.73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5,508,903.70元、提取5%的公益金2,754,451.85元、提取储备基金85,262.85元、提取企业发展基金42,631.43元。加上上年度转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135,503,844.47元,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为181,023,562.37元。
    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05年年末总股本629,110,006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送现金0.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共计分配红利31,455,500.30元,剩余利润149,568,062.07元结转到下年度。
    公司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同意389,1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有关该议案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刊登在2006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6年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年度报酬为35万元。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的议案。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的议案。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章程》(修订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刊登在2006年4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1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发行4亿元企业债券的议案。
    同意292,296,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