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 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股份”)董事会的 委托,指派汪利民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华茂股份200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华茂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召开 方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 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 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华茂股份第一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是华茂股份第一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提出的。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2月2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距2001年3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3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华茂股份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6名、代表股份 12012758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4.93%。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以及公证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00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关于实施高档织物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全部提案均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华茂股份2000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3月30日在安徽省安庆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2份,副本2份。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利民
    二零零一年三月三十日